南宁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制度 教师补课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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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46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寒)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记者在南宁市教育局向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发出的开学通知中看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杂费后,除收取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方式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禁收费办班、补课,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等。
通知还强调,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同时,各校要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此外,南宁市教育局还要求各县区教育局要严格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暂时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入学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ぞ鸵蹬┟褡优龅绞辗延氲钡匮皇油省7彩欠咏逃姓棵虐才啪徒胙У模宦擅饨唤瓒练选?lt;/P>编辑:杨东作者:周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