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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网上竟卖车牌隐形喷剂》刊登后读者纷纷来信来电生产销售使用隐形喷剂都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54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8月20日第二版刊登《网上竟卖车牌隐形喷剂》一文后,读者纷纷来信来电,对出售该产品的老板所称“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处罚”提出质疑。为此,记者特地请教了法律专家。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法律专家认为,无论是生产还是出售、使用车牌隐形喷剂,都是违法行为。

  信利律师事务所刘福元律师指出,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使用隐形喷剂遮挡汽车车牌,逃避电子警察的监控,属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既然使用隐形喷剂遮挡机动车号牌属违法行为,那么贸易公司以此为广告销售隐形喷剂用于违法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查处。

  隐形喷剂和闯红灯自动拍摄仪(电子警察)都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但新产品新技术要用于合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宝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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