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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金融机构破产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草案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八条。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监管机构为何能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

  从金融机构的特点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

  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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