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拖欠职工工资分情形优先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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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55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灵活变通方式,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交付表决铺平了道路。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1994年开始起草。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
首次提请审议时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审议时,有人对这一顺序提出质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二审时,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企业破产法草案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国务院同意,提出的建议修改方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由于本次常委会会议定于8月27日闭会,所以新的企业破产法极有可能在这一天表决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