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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设相应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王丽丽) 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修订草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司法保护,特别是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
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记者在草案第四十九条看到了这些内容。

  据记者了解,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有多年历史。1991年,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后又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两年内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以想见,如果草案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这一规定获得通过,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规范、更有力度的司法保护。

  同时,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这也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对于这一做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评价:可以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此外,草案还对工读学校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又讯 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一直以来争议颇多的“吸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禁毒法草案的审议意见中称:吸毒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为治病救人,除了继续实行现行戒毒措施之外,应当允许吸毒人员自行戒毒,同时,应当鼓励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戒毒康复场所介入戒毒治疗,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帮助。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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