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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私产谁优先?平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等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解读关键词:公产私产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国有资产

  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

  胡康生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小区车库车位

  没有约定就属业主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词:“居住权”

  草案删除有关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不“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关键词:公共利益

  草案未作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

  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

  关注反洗钱法草案<<<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经研究,建议将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涉案公职人员取消账户监测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不再具体规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合伙人不能超50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

  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最新修订并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该条款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企业破产法草案<<<

  金融机构可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此外,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企业破产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怎么偿还?在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灵活变通方式,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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