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五审:公产私产平等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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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28 重庆商报 | |||||||||
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新草案对多处进行了修改。专家估计,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公产私产孰先孰后 草案:公产私产,孰先孰后?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删除“居住权”规定 草案: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解读:胡康生: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删去。 承包地经营权不可抵押 草案: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五审稿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解读:胡康生: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小区车库归谁有新说法 草案:草案四审稿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五审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新版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胡康生: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因此做了上述修改。 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 草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解读:胡康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据新华社--相关新闻-- 重大突发事件 须先救未成年人 昨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原则,民政等部门应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设救助场所。 反洗钱法取消 “监测涉案公职人员账户” 反洗钱法草案曾规定,对已被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将受到金融机构的监测。在昨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草案还明确规定,对待可疑资金,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