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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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29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