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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卡拉OK经营者认为收费标准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15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张伟伟) 日前,国家版权局推出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拟定标准,设定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在正式公告施行前,版权局从8月21日起至9月20日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一个月后,根据各方意见出台的合理收费标准将予以实施。对此,长春市卡拉OK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们反应如何?

  收费标准高于工商、税务的标准

  

  对版权使用费的收取,长春市大多数卡拉OK的经营者认为费用偏高。某卡拉OK的负责人张先生介绍说,卡拉OK经营场所的生意冷热不均,可能爆满也可能无人上门,如果一律按包房的数量收费则不具合理性。以12元/包/天的收费标准,也高于国家工商、税务对经营场所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不愿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若按12元的标准收费,拥有100个包房的经营场所一个月就要缴纳近4万元的版权使用费。但是,采访中,长春市大多数卡拉OK的经营者均表示,这些只能是由经营者来承担,而不太可能提高包

房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因为现在长春市卡拉OK业的市场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提价只会降低人气,于事无补。

  费用由协会来收权威性不够

  同时,卡拉OK的经营者们最关心的就是费用由谁来收?“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按道理说,不该由政府收取,而由协会来负责收费,协会的力度又不及政府权威,最终标准执行起来,只怕会困难重重,大家都还在持观望的态度。”某综合性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葛女士表示,同行很多人都认为收取版权使用费还是件很遥远的事。

  国家版权局:再广泛征集意见

  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收费标准是根据两家协会调研国内一些卡拉OK等营业场所后,按经营场所每天的营业时间和营业额的1%左右制定的,版权局并不收费,只是一种监督行为。两个协会提及的收费标准,版权局认为不够全面,所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卡拉OK版权费标准公示”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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