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公示观点真不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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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1 每日新报 | |||||||||
■律师:收费利大于弊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完成作品的创作,就享有著作权,对此最直观体现就是别人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付费。但如果收费标准定得过低,就不会体现出作品的价值,也不会达到维权的目的,不能很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太高,又会阻碍作品的传播和发展,对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产生影响。商家成本高了,必然会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
———天津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IT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冀湘 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完全必要而且应当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卡拉OK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其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是否合理,就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了。从长远角度看,这个标准的出台是有积极意义的,不管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毕竟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是利大于弊的。 ———天津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IT业务委员会委员、依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秋惠 ■KTV营业者:该按开房率收费 国家版权局不是说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吗?12元收费标准只是上限,还会根据各地的情况予以调整。我们会等具体的地方收费标准出台之后再做一些经营上的转变。按12元标准,目前我们KTV一共有120个包间,算下来一年就要收50多万元,如果真的这么高的话,不能都让经营者负担,北京钱柜KTV就已经涨价50%了,而且每天的开房率有高有低,有可能每天只开十几个包间。我提议,能不能调整为按开房率收费,这样也许会合理一点。 ———本市某KTV相关负责人吴乐 ■著作权权利人:我们怎么拿到钱 如果收费太高,商家势必要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承受不了的时候就不会去唱歌了,那样对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都不利。但还有个问题我觉得很茫然,因为每家唱片公司只对几首歌有著作权,如果按包房收费,一个包房那么多歌曲,到时怎么把费用分配给各个唱片公司呢?另外,收费的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他们收取费用之后怎样落实到唱片公司身上?最好建立一套对协会的监管机制,比如规定一下必须有唱片公司的授权才能动用这笔费用等,让唱片公司真正受益。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罗天婵女士 ■消费者:趁没涨价多去几次 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以后去唱歌是不是就要涨价了?那还是趁没涨价之前多去几次吧。不过,这表明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逐步正规化,消费者应该予以足够的支持。 ———南开区一位自修法律的刘小姐本组撰文新报见习记者李国惠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