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示几家欢喜几家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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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1 每日新报 | |||||||||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示KTV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每天每间卡拉OK包间收取人民币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广泛征询各界意见。昨天是收费标准公示后的第二天…… “收费是肯定的了,音乐和MV是一个卡拉OK厅根本的生产材料”,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形象地打了个比方,“不可能造汽车的不交钢材钱。”据该负责人介绍,
他说,目前大多数经营者表示主要是想尽量降低费用,希望少交费用我们能够理解,但是我们希望经营者能提出降低费用的依据,这样才能据此对收费标准予以合理的调整。 该负责人提出,这个价格并不是全国通行的价格,对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经营规模的经营对象都会有差异,“目前,12元只是征求意见的标准,我们还会根据反馈的意见调整,12元的标准不会涨只会降,至于具体降多少,还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来定。”另外空房率也会予以考虑,该负责人说,“最后制定出的标准肯定会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 另外,该负责人介绍,还有一些消费者打来电话,他们最担心的是经营者会不会转嫁成本,版权局认为不应该转嫁。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