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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做好秋季教育收费项目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贾林娜】记者昨日获悉,新学期开学在即,为了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市教委下发《关于做好秋季开学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大中小学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凡是未经公示的,均不得收费。下月起,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专项督察和检查组,对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各区县部分中小学、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招生收费情况、教育收费公示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市教委要求,为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本市所有学校都要做到“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以及乱收费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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