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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籍员工社保金交到厦门 虽然符合当地规定,但律师认为不合情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李刚)小黄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2000年起,他在一家总部位于厦门的保健品公司设立的上海办事处工作。前不久,小黄收到了公司要求他补缴社保现金的通知,上面写明,社保将“由总部统一在厦门办理”。目前已经从该公司离职的小黄等人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

  近日这家厦门保健品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几名青年员工来到本报社反映了自己遭遇的
这个难题。小黄告诉记者,2000年时,办事处在员工的要求下曾经为员工办理过社保,“通过劳动局下属的人力资源公司交社保金。”但是后来办事处停止缴纳三金,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办事处发放了小黄等收到的这份补缴社保金的通知。“我们户口在上海,工作生活都在上海,为什么要把社保金交到厦门呢?”小黄等人说,尽管是与厦门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该为上海籍员工在上海办理社保。而一名仍在该办事处工作的青年表示,公司并没有为他办理社保。

  该办事处市场部魏经理告诉记者,在厦门为办事处员工办理社保是厦门的规定。“办事处没有用人权,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社保只能在厦门办理。”魏经理说,“确实给员工带来了不便,但是没有办法。”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劳动合同是与厦门企业签订的,那么社保需要在厦门办理,而失业和养老保险以后是否可以转回上海“还要与上海的劳动部门协商。”

  龙耀律师事务所邹智翔律师认为,该办事处的这种做法尽管符合厦门市的相关规定,但是违背了在员工工作生活所在地缴纳社保的“属地”原则,“属于钻了法律的空子。”至于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金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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