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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两超”顽症如何诊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9 云南日报

  司法“两超”,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诉讼的法定时限关押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具体指超诉讼时限、超期羁押两种违法现象。“两超”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破解“两超”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政法机关声誉,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省高院常务副院长董治良。

  “两超”实质就是非法拘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能够正常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超出法定羁押期限,这种羁押就具有了违法性。而超过法定审判期限审结案件必然导致超期羁押,因此,超期羁押的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被羁押人是指被专门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理由,关押在专门场所而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人是尚未经过审判程序而未被证明有罪的人,即“法律上无罪的人”。所以不能以被羁押人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就以传统司法理念认定其必定是罪犯,更不能因为其可能是罪犯就认为关押时间长短都应该而任意延长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关押期。

  症结在于“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董治良认为,一些干警、一些办案人员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重视刑法的惩戒方面的作用,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往往把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羁押,“人”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超期羁押现象正是这种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部分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没有牢固确立,认为只要实体正确,违反程序是小事。加上“有罪推定”的传统习惯思维,有的甚至采取“宁枉勿纵”的极端做法,违反办案程序,不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这便是长期以来导致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和症结所在。

  客观地说,在维护法 权威,纠正“两超”问题,各级司法机关都积极主动地采取了责任追究、流程管理、换押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住了“两超”的上升势头。但为什么还是未能从根本上杜绝“两超”问题呢?正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中指出的:“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两超”问题症结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不力,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两超”案件和虚假结案的情况时有发生。2000年全国法院推行“大立案”的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从立案到结案、送达、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在推行此项制度时,由于认识、人员编制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基层法院,甚至有的中院至今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二是对“无罪推定”原则接受的社会阻力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本来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就可结案。但因无罪判决往往意味着其他机关工作的失误,同时来自被害人及社会“民愤”等各方面的压力,使审判机关作无罪结论所面临的压力远远超过作有罪结论,这就使“留有余地”的审判思维模式在绝大多数审判人员心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不能及时判决就意味着审理可能超越时限,所以这一问题如若得不到解决,审理阶段的超期羁押现象也就很难根除。

  三是现有办案时限的计算方法有误,应该依法扣除或中止期间的没有扣除和中止,只是机械的认定一审3个月,二审45天这一个期间,而对诉讼法和“两高两部”解释中需要依法扣除的上诉期10天,法律文书寄送在途时间,委托宣判送达文书时间没有扣除。以我省为例,山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刑事被告人分押在各县市区看守所,高院委托中院,中院委托看守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这个委托送达过程至少需要十天半月,文书寄送一般都需7天左右。另外,依法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济犯罪中的事实核对鉴定等用时应予中止期间的没有依法中止。而这些办案用时应在诉讼各机关之间统一认识,统一规定,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两超”,也才不会出现虚假“两超”影响法治形象。

  遏制“两超”关键应着眼于制度建设

  “遏制‘两超’,关键应着眼于长期和深入的制度建设,着眼于制度执行者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培养。”董治良这样认为。他说,经省级政法各家协商协调,现已达成基本共识,即防止和遏制“两超”问题,绝不应满足于以文件或指令为主要内容的“风暴式”清理,关键应着眼于长期和深入的制度建设,着眼于制度执行者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培养。要求执法者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坚持《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杜绝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同时,在法院内部全面推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审限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坚持依法办案,正确运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能及时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办,迟迟不判以致出现“两超”问题。

  此外,要依法统一政法各机关对办案的认识,坚持办案各环节的换押制度;建立同级政法各机关、政法各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协商和对账制度,有认识不统一的及时依法统一或请示解决;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汇报,及时沟通情况,确保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确保司法效率的及时有效性,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通讯员 胡 鹏 本报记者 李 辉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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