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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拖欠克扣工资者将受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0:04 中国西藏新闻网

  张思凯赵永德

  从9月1日开始,山东省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将纳入政府规章,拖欠、克扣工资者,或工资发放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者,将受到严惩。

  22日下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
规定》已于7月10日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省开始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从9月1日起,山东省内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工资集体协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应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者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以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医疗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是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后的财产要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对多次拖欠工资的企业,企业要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进城农村劳动者就业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的问题,山东省规定,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

  山东省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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