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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决定判决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0:5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8月23日电(记者郑良)劳动者向法院出示了一张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欠条,要求该公司按照欠条内容支付其工资及养老金75万元。被告公司却主张,对照欠条上的签字日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身在台湾,根本不可能如原告声称的那样“在福州公司亲自盖章”。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提出了证据。近日,福州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公司须按照欠条内容支付工资和养老金。

  原告吴某声称,他从1997年起在福州某造船公司工作。2002年12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交给他一张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欠条,上面写明“关于本人陈某从1997年至2002年12月止,经结算未付清吴某工资人民币50万元。另外,再付养老金25万元,总共积欠人民币75万元。过年后吴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月薪照付,以此为据”。陈某将欠条交给吴某时,还让吴某在欠条上手写了当天日期。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欠条内容支付欠款75万元。

  同时,吴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他在2005年1月18日、19日两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谈话的录音。在谈话中,陈某承认欠钱事实,但没有具体陈述欠工资和养老金75万元的内容。此外,吴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公司同事黄某和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是公司高级木工,月薪是人民币2万元,公司欠吴某不少钱。

  被告公司则指出,2002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陈某身在台湾,根本不可能如吴某陈述的那样,在福州公司亲手将欠条交给吴某。欠条是吴某自己制作,上面的印章是吴某偷用公司印章盖上的。公司向法院出具福州市公安局的出入境记录表,上面没有陈某在2002年12月5日出入境于福州的记录。

  福州中院认为,被告公司提出公章被偷,但无法提供报警证明;尽管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记录可以证明陈某在2002年12月5日不在福州,但不足以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原告吴某提出的欠款主张有欠条、录音、证人证言为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法院对吴某提出的要求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按照欠条内容给付工资和养老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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