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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决大屠杀幸存者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2:11 新华网
南京法院判决大屠杀幸存者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夏淑琴老人在陈述日军暴行时失声痛哭。图片来源:人民图片网 记者:郎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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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决大屠杀幸存者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南京召开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名誉权案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人民图片网 记者:郎从柳



南京法院判决大屠杀幸存者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两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在夏淑琴南京状告日本右翼案胜诉后很激动。图片来源:人民图片网 记者:郎从柳


南京法院判决大屠杀幸存者告日本作者侵权胜诉

夏淑琴老人失声痛哭。图片来源:人民图片网 记者:郎从柳


  新华网南京8月23日电 (记者石永红、马杰) 中国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3日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侵犯名誉权案胜诉。这是中国的法院首次受理和判决涉及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涉外民事案件。

  玄武区法院的判决说,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出版其作品的日本展转社应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
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

  法院的判决还说,被告如果不服判决,可在判决后的30天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均未出庭。

  77岁的夏淑琴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她说:“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两本书籍——《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

  在书中,夏淑琴等南京大屠杀幸存者被描述成“假证人”“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作者更指夏淑琴“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像出来的”。

  2000年,夏淑琴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日本作者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以及展转社株式会社侵害名誉权,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对她的侵害行为,在中日两国各主要报纸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60万元。

  2004年9月15日和16日,玄武区法院举行了质证庭,同年11月23日和2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但被告方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展转社株式会社均未到庭应诉。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陵说,这例案件意义重大,此前无论是南京大屠杀、日本细菌战的中国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者,起诉地几乎都在日本,受害者维权非常困难。

  张晓陵说,按照国际司法惯例,涉及二战期间的民事诉讼可以在本国进行,夏淑琴一案在国内审理为中国人就二战期间的维权开辟了新的渠道。

  在玄武区法院审理此案期间,两名日本被告人不仅拒不到庭,反而在2005年4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夏淑琴在中国法院的起诉事实“不存在”。

  然而,当夏淑琴2006年6月30日到日本出席有关庭审时,两被告的律师却当庭提出撤诉。

  夏淑琴说:“这充分反映了他们是心虚的。”

  夏淑琴表示,她不明白日本的“历史学者”为什么胡说八道,为什么如此对待深受侵华日军伤害的中国人,作为受害者之一的她,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中国,都要争取还历史以真实,讨回公道。

  夏淑琴的律师谈臻表示,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既未到南京实地考察,更未直接向夏淑琴查证,仅凭某些资料用语上的差异,便否定夏淑琴的真实身份,其用意是误导公众,企图从根本上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

  谈臻说,法院审理认定的证据今后均具有法律意义,被告未出庭应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不到庭时,法庭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闯入夏淑琴家,将她家7口杀害,8岁的夏淑琴和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免于难。美国牧师约翰·马吉冒险拍摄的纪录影片《南京暴行纪实》,真实记录了南京城南门东新路口5号两户平民共11口惨遭杀害的情景,其中幸存的那个女孩就是夏淑琴。

  夏淑琴的悲惨遭遇只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一个缩影。1937年12月至1938年1月,侵华日军在侵占南京的过程中,残暴实施强奸和屠杀兽行,30万以上的中国平民及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被杀害,两万多名妇女遭强奸。目前,南京尚有400多名大屠杀幸存者在世。(完)

  新华视点:我国法院首次对中日历史事件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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