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聘禁设歧视性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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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2:20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规定事业单位同一岗位应聘与招聘人数比不得低于3:1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黄蕊报道:因相貌或身材不符合某些人“审美”标准等歧视性原因被事业单位拒之门外的事 情已明文规定不被允许。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并实施。
事业单位招聘不得有歧视性条件 “凡进必考”成为试行办法的重要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 位等,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同时,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硕士以上学位可直接接受考核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 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人员,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同一岗位应聘与招聘人数不低于3:1 试行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分为定期与不定期招聘两种形式,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 划,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信息。 同时,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未达比例应相应核减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为避免“人情试”,该试行办法要求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受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应聘人员伪造证件将追究刑事责任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招聘人员有意泄露考试题目的,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都实行聘用制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后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制已成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因此,《实 施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