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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2:24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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