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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3:56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8月22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 文禾)今天下午,淄博市政府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8号政府令,发布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企业工资支付做出了许多硬性规定,包括企业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节假日加班工资要翻三番,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停产至少发最低工资的70%,建立工资支付信用和应急制度等。

  企业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我省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同时,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

  我省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节假日加班工资要翻三番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企业停产至少发最低工资70%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责令垫付

  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比较严重的情况,我省规定,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同时,我省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帐户,由企业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悉,现行的工资支付依据的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我省1995年发布的《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之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且比较分散,不便于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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