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旧法交替衔接仍存问题 养路费征收遇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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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今天《检察日报》直指:最近六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 本报讯今日《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认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 文章指出,征收养路费,依据的是国务院1987年10月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十
然而,1998年开始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高于《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仍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但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公路法》作出修正,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即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采用征税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还未落到实处,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条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文章认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仍在征收。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