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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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55 新民晚报 | |||||||||
反洗钱法草案第30条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