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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应优先清偿职工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55 新民晚报

  22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15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职工的补
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部分,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解释说,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特殊措施彻底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是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可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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