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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比馒头”告赢南京“巴比馒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5:5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23日电(杨金志、吴艳燕)因认为自己的知名商品名称被他人“克隆”,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巴比馒头”向上海“巴比馒头”赔偿人民币5000元。

  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其生产出售的“巴比馒头”在上海地
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05年5月,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在南京成立,其下属上海分公司经营的水产路点心店于当年年底开张。这家店在牌匾和灯箱上均使用“巴比馒头”字样。

  上海“巴比馒头”认为,南京“巴比馒头”水产路点心店的店面装潢以及对外声称出售“巴比馒头”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和产品声誉,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混淆,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方则辩称,南京“巴比馒头”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在南京也设有门店,“巴比馒头”是被告的商号。水产路点心店的牌匾上标有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水产路店字样,可以与原告门店相区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近,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水产路点心店的牌匾、灯箱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巴比馒头”字样,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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