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酸乳: 一家的?大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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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43 河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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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院日前判决认定,"酸酸乳"为蒙牛非注册驰名商标。此举一出,立即引起三鹿、光明、伊利等国内乳业巨头的强烈反应和行业内外广泛争议。 1、“酸酸乳”,将成专属蒙牛的驰名商标? 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就“酸酸乳”的生产销售情况到我省三鹿集团公司调查取证,三鹿将首先创造并使用“酸酸乳”的广告、销售、包装等合同的相关证据全部予以提供。
3天之后,内蒙古高院一间不大的法庭里,蒙牛乳业公司与河南安阳白雪乳业的诉讼二审在这里开庭,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总共5人,旁听席也仅仅是靠墙的十来把椅子,十来人旁听,然而,此案的被关注程度早已波及整个中国乳业。 因为此前,三鹿、伊利、光明等国内乳品巨头已经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蒙牛与白雪乳业商品生产销售纠纷案件中认定“酸酸乳”为蒙牛驰名商标是误判,要求予以纠正。 为什么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竟引动整个行业的强烈反应?事情还要追溯到去年底。 2005年12月,蒙牛向呼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白雪乳业生产和销售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一样的“酸酸乳”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要求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法院还查明,从2003年至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做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酸酸乳”将成专属蒙牛的驰名商标?此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原告不服,向内蒙古高院进行了上诉,而且包括三鹿、伊利、光明等行业巨头在内的众多乳品企业也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院递交了异议书。截至目前,已有5家企业向内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2、三鹿表示自己在同行业中最先使用"酸酸乳"名称 呼市中院的这一认定,为什么会牵动整个乳业的神经?“酸酸乳”究竟是蒙牛的,还是乳品行业的?到底谁对“酸酸乳”最有发言权?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部分乳业巨头正在商议共同应对蒙牛的商标之争”。而8月11日二审开庭的情形也正好印证了媒体的这种说法。在开庭当天上诉人白雪乳业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的5组证据中,3组是来自国内知名的乳业企业,分别是我省的三鹿、上海的光明和与蒙牛同城的伊利公司。 而这3组证据,表达的正是一种共同的认识,即“酸酸乳”是一个乳业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和专属性,不能成为商标。其中,我省三鹿的证据是上诉人提请法院调取的,在整个举证过程中它占的分量也最重。三鹿的证据表明,该公司是酸酸乳最早的创意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且该公司也为酸酸乳制定了产品标准,为其进行了广告宣传,并在全国一些城市广为销售。 被告白雪乳业在上诉中提出:“酸酸乳”中“酸酸”为形容词,“乳”为名词,加起来也只是代表一种大众产品的名称,这就像提起可乐人们就知道是一种碳酸饮料,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不能因为可口可乐是国际驰名商标就不允许别人生产其它可乐。而以奶粉为例,产品中有全脂奶粉、脱脂奶粉、配方奶粉,如果哪家对其中一种奶粉投入产出最多,那么这种奶粉就是这家的驰名商标? 被告另外提出异议:即使“酸酸乳”可以作为商标,发明权也不在蒙牛。因为蒙牛是一家新生企业,1999年8月才在工商部门注册,投产后的主打产品是鲜奶产品,生产“酸酸乳”的历史远远不如三鹿、伊利长。比如三鹿早在2001年就在中央电视台投放了三鹿“酸酸乳”的产品广告,蒙牛生产“酸酸乳”产品以及投放“酸酸乳”广告都在他们之后,那么其行为不同样是在侵权吗? “的确,我们在同行业最早创造、使用了‘酸酸乳’。”采访中,三鹿副董事长刘承德表示,“酸酸乳”是公司在2001年作为一种配置型饮料产品名称创造和使用的,三鹿“酸酸乳”原名为三鹿“酸牛奶”,随着国家对“酸牛奶”产品名称的规范,“酸牛奶”名称被限期停止使用。为此三鹿于2001年4月创造出了“酸酸甜甜好味道”的平面广告和三鹿“酸酸乳”的产品名称,从2001年7月开始进行了持续高投入的各种形式宣传,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和河北、河南、山东、湖北、重庆等地方电视台进行了广告宣传,三鹿“酸酸乳”销售区域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2002年,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申报的“三鹿酸酸乳”企业标准进行了备案;2003年,“三鹿酸酸乳”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 与此同时,三鹿、光明、伊利等企业还纷纷举证证实,“酸酸乳”并非哪家企业的独有产品,而是众多乳品企业共同打造出来的,应该属于乳品行业的共同财富。近年来,各大乳业巨头都对“酸酸乳”进行了继续宣传,其中光明2005年投入“酸酸乳”的广告宣传费用为3227万元,销售总量达到了36758吨;伊利“酸酸乳”自2004年上市以来销售量达到了5万吨,预计2006年产量将突破10万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将“酸酸乳”作为饮料的一个类型进行抽查。可见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消费者,都认为“酸酸乳”是一类产品,并非独家专有。 中国乳品工业协会提供了该协会根据各企业自己年度上报材料编撰的全国骨干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汇编,内容就是统计各骨干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其中也有蒙牛的材料,而在2001年和2002年度栏目中蒙牛根本没有“配置型乳饮料”的生产记录。该协会有关人士认为,既然连自己上报的资料中都没有这种产品记录,何谈从2000年就开始生产“酸酸乳”,而三鹿、伊利、乡谣、娃哈哈等企业都有记录为证,谁先谁后一目了然。 3、这场商标纷争背后实际是市场之争、利益之争 “这起酸酸乳的商标之争,是商业竞争白热化程度在其他领域的具体表现。”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 “随着我们三鹿‘酸酸乳’产品销量的不断增加和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众多厂家开始相继使用‘酸酸乳’作为配置型乳酸饮料产品的名称,其中包括蒙牛公司,目前已有30多家企业生产酸酸乳。”刘承德介绍说,2001年“三鹿酸酸乳”上市后,公司曾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酸酸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酸酸乳”不具有显著性、是一种配置型乳酸饮料产品名称为由,没有受理公司申请。 记者在中国商标查询网发现,酸酸乳及其相关商标确实引来了众多乳企竞争。蒙牛在2005年4月申请了“酸酸”的商标,同时申请了“蒙牛酸酸乳”两种不同字体的商标,而在2005年底又申请了两枚不同字体的“酸酸乳”商标,此外蒙牛还在今年3月2日申请了“小小酸酸乳”和“小点儿酸酸乳”的商标。这样计算,蒙牛正在申请中的和酸酸乳有关的商标多达七枚。 除了蒙牛以外,光明在2005年7月申请“酸酸”的图像和商标,而三鹿则在今年1月申请了“三鹿酸酸乳”和“三鹿酸酸乳饮品”两枚商标。 此外,一些中小型乳企也纷纷加入“酸酸乳”商标的竞争大军。河南豫牛乳业申请了“酸酸”商标,而浙江金华佳乐乳业申请了“佳乐酸酸乳”。粗略计算,共有大约5家乳企参与到“酸酸乳”商标的角逐中。 “‘酸酸乳’是一个乳饮料的通用名称,它仅仅反映了产品主要原料和口感特性,不具有构成商标所必需的显著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我省奶业协会秘书长梁振江指出,乳酸饮料有酸酸乳、优酸乳和酸乳酪等多种名字,其实都是同一种产品,如果对此类产品的命名能够统一规范,对“酸酸乳”的纷争也不会存在。而对“酸酸乳”名称的争夺,间接反映的是中国乳品命名的混乱。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一直保持了严肃的态度。在近些年的商品注册中,有不少企业看到“酸酸乳”广阔的市场前景,而前往注册“酸酸乳”商标,总局则一概以“酸酸乳”为产品名称而给以驳回,其中就包括蒙牛乳业公司。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申请获批。 “事实上,酸酸乳本来就是一种产品名称,整个乳品行业有30多家企业在生产这种产品,而且都在以‘酸酸乳’的名称销售,蒙牛为什么不把他们一起告上法庭?”白雪乳业认为,蒙牛在众多“酸酸乳”生产厂家中专捡一个产量不多、名气不大的企业起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藉此达到独家占有酸酸乳市场的目的。 “酸酸乳”究竟是通用商品名称,还是具有显著性和专属性的驰名商标,内蒙古高院经过8月11日一天的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判决,但在这场商标纷争背后隐藏的市场之争、利益之争,越来越引起了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经验丰富的专家指出,目前产品同质化导致纯牛奶的利润下降到只有2%至3%,而且市场增长速度十分缓慢,可作为“配置型乳饮料”的“酸酸乳”的利润比纯牛奶高得多,无疑会引起商家的广泛关注。 4、"酸酸乳"一旦蒙牛专有,其他乳业必须改头换面? “此案备受国内乳业关注,而其最大焦点在于,‘酸酸乳’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具有显著性和专属性的驰名商标。”三鹿法律顾问、河北信联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跃彬分析指出,若是后者,则“酸酸乳”有可能成为专属于蒙牛乳业的驰名商标。如果这成为现实,三鹿、光明、伊利等乳业巨头的“酸酸乳”产品将面临挑战,也将给我国乳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蒙牛一审胜诉只是个案认定。”蒙牛状告白雪乳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主审法官、呼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郝力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这还不能产生广普效力,不能依靠这个判决去清理市场,让其他巨头退出“酸酸乳”名称的使用。蒙牛必须“另外提起诉讼”,“依旧需要再次认定其是否是驰名商标”。 尽管如此,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蒙牛二审胜利的话,“将可以追究这次没有列入被告但也生产酸酸乳产品的企业的侵权责任。”此前一直被行业认为是通用商品名称的“酸酸乳”,如果成为专属于蒙牛的商标,那么,三鹿、光明、伊利等乳业巨头的酸酸乳产品将面临尴尬境地,他们的商标申请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而严峻事实已经摆在乳业巨头的面前。权威人士透露,就在今年3月份一审判决之后还未生效之时,蒙牛就已经通报光明和伊利两家企业———今后不能再生产“酸酸乳”产品了! “我们最早创造、使用‘酸酸乳’,但一审认定蒙牛‘酸酸乳’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对我们及其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生产经营势必产生严重影响。”三鹿表示,如果蒙牛“酸酸乳”没有商标注册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会使众多企业陷入侵权纠纷之中,很多企业就会效法采用“倒逼”手段注册通用名为自己专用,从而攫取驰名商标。譬如,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产销量连续13年全国第一,是不是就可以通过类似手段将“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为自己的驰名商标,从而限制其他企业的生产。“这势必将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干扰。” 梁振江认为,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企业将整个行业的通用名称拿为自己专用本身没有错,即便注册不成功也可以借机炒作一把。不过,从行业角度看,把通用名称注册为行业商标,他不认为是个好办法。如果蒙牛一旦注册“酸酸乳”成功,其他乳品企业面临的将是相关品牌产品更换新包装,并需重新进行品牌宣传,这样带来的不仅是整个行业原有资源的浪费,而且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本报记者 姜艳 链接 最高法院认定72件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份通报,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奇正”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9件的权利人是外国人。 各地法院认定商标典型案例 ■“欧意”被石家庄市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今年3月,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欧意”商标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商标法颁布以来该市第一例通过地方司法个案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汕头中院确认“佳雪”为驰名商标 今年8月9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汕头市怡捷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手套上停止对“佳雪”驰名商标的侵权,同时刊发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相关 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 现在无论厂家还是广大消费者,品牌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对驰名商标尤为重视,这也说明我们国家在驰名商标认定上还是非常慎重和严格的。那么,我国是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的?法院究竟能否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河北信联冀立律师事务所马跃彬律师介绍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有两个渠道: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审查认定,为此国家工商总局还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具体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和标准;另一个渠道是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案件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实行的是个案认定原则。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但在“酸酸乳”一案之前,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均是注册商标,而在此案中,则是对未注册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对未注册的商标法院直接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马跃彬律师认为,对未注册的商标法院直接认定为驰名商标,必须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否则将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体系带来冲击。 “若干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这是对法院认定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的规定。 “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对法院认定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得到保护作出的规定。 对“若干解释”的第二条规定,马跃彬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个没有注册的商品标识,要想获得垄断性的保护,它是有门槛的:即它必须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显著性、特有性。是否具有显著性或者特有性,涉及到了区别特有和通用名称的问题,这就要看相关公众能否把这个标识和特定生产者联系起来。消费者通过一个商品标识,就能判断它是某一厂家的特定产品,那他就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如果不能做出这样的判断,那它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公共财富,不应为特定人所有并加以保护。 文/本报记者 姜艳 新闻分析 伴随着各种争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困局凸显出来。人们也由此更关注酸酸乳案所带来的巨大示范效应。 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后还缺什么 “上帝关上一道门的同时,会打开一扇窗”。这句话是“酸酸乳商标争夺战”的真实写照。凭借对现行商标法律对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的娴熟应用,蒙牛想出奇制胜,进而拥有业界一直通用的“酸酸乳”的独占权。 聚焦这起颇受争议的“非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案”,部分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案一审结果暴露出我国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实行双轨制后有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当今市场竞争更多体现在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竞争的背景下,此规不正,驰名商标认定将会走向混乱。 “酸酸乳”是通用名称,不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怎么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为何蒙牛能独家占有“酸酸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马永双分析,这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律在商标注册和驰名商标认定方面存在立法缺失。虽然2002年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权,但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程序,而且在具体的法规之间也存在不协调之处。根据商标法,一个商标能否注册有许多限制性条件,比如“产品名称”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依据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缺少类限制性条件,而且提出对非注册的商标也进行保护,这样在有些地方认定的要求是低于商标注册要求的,于是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注册商标条件的商标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现象。 “这是立法上的纰漏。但这些立法上的缺失带来的是驰名商标认定上失范。”马永双认为,对“酸酸乳”是产品名称还是商标暂且不论,现有法律的纰漏给类似“产品名称”的商标被认定为某家“驰名商标”提供了可趁之机。 马永双认为,在现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保障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就应当遵循统一的、科学的认定标准,即和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的认定标准保持统一,而且必要时甚至可以征求有关商标专家的意见,因为法官不是万能的,在很多专业知识领域,法官并不具有天然的优势。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除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些行政机构之外,还有人民法院。这是两个权力平行、互不从属的国家机关,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法院的权力似乎还大一些———除了不能直接对商标申请进行核准以外,法院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审理当事人对商标局、商评委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认定商标侵权的事实及判决侵权赔偿的数额……由此可见,对于行政认定,如果有异议还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谁可以说不呢? 马永双分析,这充分暴露出驰名商标认定在监督机制上的缺失。对于普通商标的注册,我们现有的法律中有一套完备的事前事后监督机制,比如事前的公告、事后对注册不当的补正、对争议商标的裁议等,但驰名商标的认定则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一旦法院终审判决,则不能更改,必须执行。这对一个行业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 除此以外人们更关注蒙牛如果获得“酸酸乳”独有权,是否会利用这个利益清除异己成为乳酸菌饮料市场的独占者。此前,这一做法已有先例,“小肥羊”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在获得法院驰名商标的认定之后,随即开始全国市场的打击侵权活动。有业界人士认为,如果蒙牛效法“小肥羊”,那么蒙牛将成为以“酸酸乳”为招牌的乳酸菌饮料市场的独占者。 酸酸乳案一出,一些聪明的企业从中得到启示:商标注册在商标局那里行不通可以转而寻求法院。也许这还是更为经济的选择。 “这种作法很容易给地方保护提供可趁之机。这样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而独占某一产品市场的现象会屡屡出现。”马永双对此不无担忧。 一些法律专家提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好从法律上确定只有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够享有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从而才能保障司法认定的权威性。 □本报记者 张书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