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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2:24 扬子晚报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获悉,《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下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管理的规定。据介绍,《规定》实行后,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将予以明确。

  “规定”指出: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
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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