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乞讨者 政府予救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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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2:33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后,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时,应立即将其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的。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保障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提出要求。《意见》规定:今后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
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并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经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的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及时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及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及时离院。 据悉,近年来,自治区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就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难的问题明确部门分工、定点医院和经费保障渠道。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等问题。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杨媛媛 翟栋 梁丽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