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电动车摔死骑车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3:01 江南都市报 | |||||||||
江苏“豪顺”公司在鹰潭被判赔15万元 本报鹰潭讯记者刘祚保报道:昨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电动自行车质量存在缺陷,导致骑车人摔伤死亡引起的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生产厂家江苏无锡豪顺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04年8月21日,贵溪人温女士到贵溪市豪顺恒通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由江苏无锡豪顺电动车有限公司生 产的豪顺牌电动自行车。10月3日晚10时20分许,温女士的丈夫鲁某骑该车回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旁,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排除了与其他物体碰撞的可能性。经对鲁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的损伤状况检验,发现 该车其他部件完好无损,只有龙头下轴部分松动。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发现该车的整车质量、 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分等6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产品质量法》规定,判生产厂家 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