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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今后可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3:01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徐明报道: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了解到,为了规范我省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 传性疾病的诊断,我省出台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今后,可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以便对胎儿进行 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点疾病的产前诊断开展产前筛查技术。与此同时,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 病,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将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据记者了解,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由孕妇自行向各类开 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再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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