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最高罚款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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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3:56 新华网 | |||||||||||||
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一批重要法律草案 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也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点击详细 医疗机构违规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最高罚10万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田雨)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 草案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 收费标准也被严格限制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更严厉的规定是: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医疗机构再次发生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卫生部门吊销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证。>>点击详细 拟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毒情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依法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不履行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草案明确了相关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飞机场、口岸以及旅店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要求,各类新闻通讯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点击详细 我国立法确定“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 毒品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禁毒法入立法程序 我国制定禁毒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制定《禁毒法》构建防控毒品体系 受国际毒潮泛滥等影响 中国禁毒面临四大难题
来源:综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