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4:2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这些原则在草案中都得到了具体化,在“家庭保护”一章,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 草案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此外,草案还规定,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