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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最低工资”怎能变成“标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4:59 青年时报

  

新华时评:“最低工资”怎能变成“标准工资”?

  (资料图片)

  新华社上海8月24日电 (记者慎海雄) 最近,上海市有关部门在调查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时,惊讶地发现:个别单位居然将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标准工资”来发放。有的
单位效益不错,头头脑脑年薪高达十多万元,但后勤等部门的员工工资过去一律按每月690元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前不久上海市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90元提高到750元后,这些员工的月工资也将变成750元。企业效益再好,职工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领取那份“最低工资”。

  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原本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而推出的。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事业单位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已经出台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本来是让普通劳动者受益的最低工资标准,却被某些企事业单位的当家人念成了“歪经”,最低工资标准被当做“标准工资”来执行。

  诸如此类的怪事还有不少。如一些地方明确规定,要确保每户困难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上岗就业,但个别城镇在执行时,却将“至少1名”劳动力上岗就业变成了“允许1名”劳动力就业,原本的下限被偷换成了上限。

  这种“好经歪念”现象的出现,究竟是某些单位和官员的政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还是故意愚弄百姓呢?从了解的情况看,显然是某些掌握权力的人故意钻政策的空子,玩弄损害百姓利益的伎俩。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稍有文化知识的人一看就明了,这本来就是政府为老百姓设立的“兜底”标准,但个别单位的经营者发现其中还是有破绽,因为政府在确定最低工资底线时,并未相应作出“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的规定,于是将计就计,这个最低工资标准就变成了“标准工资”,这种变相盘剥反而有了貌似冠冕堂皇的理由,令人哭笑不得。

  同样,当安排困难家庭的劳动力就业成为政府的义务时,有的官员也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仅自我压缩了应该履行的职责,还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变成了准许、施舍,其目的无非也是尽可能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当一项好政策推出和实施时,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全过程的监督和反馈,不能认为文件一发就万事大吉,尤其需要严查细究的是:基层到底是怎么实施的?老百姓究竟有没有切实受益?还有哪些环节需要尽快弥补?千万不能伤了百姓的心!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方面,发现漏洞要尽快补上;另一方面,对那些挖空心思钻政策的空子,故意曲解政策宗旨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及时予以查处、责令其纠正。(完)

  ■相关报道

  “最低工资”问题工会为何“无言”

  

  来源:2006年5月9日《中华工商时报》

  一篇令人震惊的报道“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于5月8日被包括新华、人民、新浪、搜狐等数十家大大小小的网站挂在了自己的要闻版块上。

  4月22日,有关单位在北京大学举行了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

  这意味着什么?一、令人如此意外的有关最低工资的事实判断,竟是源自一家民间性质的科研机构,而非任何一家工会组织;二、这样的判断被披露后,迅速组织调查研究的,是一家新闻单位,同样不是任何一家工会。

  这样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工会的缺位和失职。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无论是出自于亲身经历或实际观察,还是源于媒体的大量报道,我们都很容易得出这样的判断:地方各级和各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上,往往是无所作为的。而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是工会组织的首要职能。

  根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4月17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深圳2006年度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邀请深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员工代表、行业协会等对该局制定的最低工资调整方案进行了听证。

  在这里,我们又没看到工会两字。是主办方没邀请工会呢,还是邀请了没去,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单凭这样的事实就已经足以说明问题———没被邀请,说明在事关职工利益的博弈中,工会的作用并不被人看好;被邀请了没去,说明工会自动放弃了职工利益代表者与维护者的法定身份和职能。

  去年11月,陕西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我们从报道中获知,此前,当井下已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煤矿管理者却仍逼着矿工下井,矿工们据理力争毫无用处之后,竟没招了。是他们不知道找工会为他们说话吗?还是因为明知工会根本没能力替他们做主?而工会组织又为什么会在这一最需要它亲自出马的关键时刻缺席呢?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第一职能。而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结构必须要有一个由政府、企业(资方)、工会三方互动、相互制约的协调机制。工会在维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稳定方面,其作用和社会影响不可谓不大。在上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问题上,各地各单位工会的作为令人遗憾。(朱达志)

  “最低工资”偏低源于“两大制度硬伤”

  首先是标准不统一,计算混乱。根据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其一,比重法。即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其二,恩格尔系数法。其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即以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

  其次是惩戒措施的缺位。《最低工资规定》强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相关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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