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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拒绝社会帮教戒毒将被强制戒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7: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戒毒人员如果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会帮教戒毒条件的;拒绝社会帮教戒毒的;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员。

  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予以明确的。草案还规定,吸毒人员有急剧戒断症状、本人愿意接受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隔离戒毒场所隔
离戒毒。

  相对社会帮教戒毒而言,“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被称作强制戒毒。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

  隔离戒毒的期限被明确为“3个月至6个月”。草案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经隔离戒毒场所商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意,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不过,草案特别强调:“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吸毒人员,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但草案同时规定:“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

  另外,草案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社会帮教,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草案同时对侵犯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隔离戒毒场所、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工作人员有侮辱、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滥用约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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