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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人士: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7: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也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草案中体现“人本”理念的规定还很多。根据草案,“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草案明确,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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