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严禁体罚、侮辱戒毒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1:22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草案明确规定,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