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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2:18 京华时报

  新闻]

  广州将对择校费征税

  据《南方日报》8月18日报道,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规定,从9月起,广
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获悉这一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马上就关注到“择校费征税”字眼,并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市民普遍担心这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

  辨析

  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法律精神

  在一般国人眼中,国家只应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按照这种思路,由于择校费一直为国人诟病,并且一般被理解为非法收入,如果对择校费纳税,则等于默认其收费的合理性。

  其实,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涉及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时,都是使用一些中性词语来表述,并无一种税收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国家也未赋予税法判别某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功能和权力,因此,“只对合法收入征税”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事实上,目前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对非法所得课税,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在这些国家合法。德国《税法通则》就有明确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是否合法。近日意大利政府更是出台一部新法,规定由偷盗或诈骗所得的钱财也需纳税。为此一个名叫佩罗内的小偷成为以身“试”法的第一人,他在盗窃130万欧元(约合167.7万美元)后被抓,不仅要全部上交赃款,还要为这些钱支付约合38.2万美元的税款。(《海峡都市报》8月15日)

  其实,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是,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应该将一部分经济利益给付给国家,而国家虽然不需对债务人对等给付,却同样负有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义务。从这一角度来说,无论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享有了社会公共产品,就应当承担税收债务。而非法所得的获取者,同样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甚至由于他们的非法所得数额的庞大,而占用较多的公共产品。因此,对他们的收入不纳税,不仅有违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也违背了社会基本公平。

  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征税时是无权核查该收入是否合法的,对被征收税款的收入行为性质判定,是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务征收,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体现了税收权力的不错位、不越位,客观上会起到使经济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有序状态的作用,这是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态度,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故而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求是

  对“非法收入”不能只管征税

  李坚先生的文章相当有说服力。国内税法界的主流声音,也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合法性抱肯定态度。不过,笔者还是以为这些意见中,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对非法收入进行课税,仍然没有法律依据。反观那些允许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他们的法律里或者有明确的条款,比如德国;或者有修正性的条款来表明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比如美国。我们什么都没有,只有既不严谨又不严肃的“默认”。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认为“可以”,这样的“默认”逻辑不适用于公权力。通过默认得出的法律是不严谨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其合法性也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国外的对非法收入征税和我国目前的尝试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那些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国家,所有的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基本上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实际上一般分成两个部分:先是执法部门对非法行为取缔打击,对非法收入没收并罚款,然后才是税务部门再给予课税。换言之,这种课税实际上是在依法打击基础上的补充性处罚。

  如果对于择校费采取国外的做法,比如先没收非法所得归还给百姓,然后给予相应处罚,并取缔这种收费行为,同时税务部门给予课税,这样的做法,我相信公众肯定会赞成。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国情使然,对非法收入课税除了能增加点税收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多少意义,实际结果很可能是弊大于利,只会导致由于缴了税,学校收取不法择校费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理直气壮,仿佛从此“合法”了。另外,没有执法部门的打击,“堤外损失堤内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税收很容易被学校转嫁给学生家庭,最后的受害者还是老百姓。以上这些,正是公众对这择校费收税忧心忡忡的理由。

  总的来说,笔者并非反对对非法收入征税,但前提必须是,第一: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第二:严格执法,在对非法行为取缔的前提下,再进行征税。如此才可能对非法行为者起到威慑和制止作用。否则,在法律不明,具体操作细则也不明确,采取不管别的,只管收税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实际上是把国外的好经给念歪了,带来害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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