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合法”二嫁 法院遭遇烫手山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5: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竟然有问题?由于自己持有的结婚证“身份”受到质疑,南充市顺庆城区的李益(化名)提起的离婚诉讼变得一波三折。 举办婚礼 先上车后买票 李益是南充某单位的职工。2000年底,他和岳池姑娘姗姗(化名)在尚未来得及办
监管缺乏 婚姻关系被撤销 2004年李益外出打工。2005年4月20日,姗姗回到岳池县某镇民政所,以自己没有在场申办,持有结婚证无效为由,要求民政所撤销由该所出具的结婚登记。 在姗姗的强烈要求下,办证人员请示县民政局领导,得到的口头答复是:按政策规定,2002年以前办领的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准予办理撤销登记。于是,该办证员在没有县级部门监管或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收回了李益与姗姗领到的结婚证,出具了一个撤销婚姻登记的书面决定。 讨说法 结婚证“失而复得” 2005年5月李益回到南充,意外发现家中门锁已换,自己竟然无法进入家门。盛怒之下,李益一纸诉状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妥善分割属于他和妻子姗姗共同拥有的全部财产。出人意料的是,姗姗竟当庭举证,称自己与李益相处几年并非婚姻关系,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随后,李益以岳池县某镇民政所在他本人没有到场,也未与他本人联系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撤销其婚姻关系为由,来到岳池县民政局讨说法。岳池县民政局研究后,发现镇民政所的撤销决定在程序和权限上都不合法。按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机构应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而镇民政所只是县民政局的派出机构,无权作出撤销决定。 2006年2月,岳池县民政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镇民政所作出的撤销李益与姗姗婚姻关系的决定予以撤销,并退还了李益原来持有的结婚证。 一女二嫁 法院遭遇烫手山芋 2005年6月,岳池县法院将此案移交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4月,姗姗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岳池县民政局作出的不当决定,裁定她与李益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审理中,姗姗还向法院举证说,2005年4月,岳池县某镇民政所撤销了她与李益的“婚姻关系”后,同年5月她已依法与另一男子结婚,并申领了结婚证。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位负责人称,由于有关部门行政不当或违法行政而导致“一女两嫁”,在司法过程中非常少见。本案当事人处心积虑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婚姻关系本身,而在于通过维护或否定婚姻关系来争夺共同的财产权。 两本结婚证让法院遭遇烫手山芋:如果支持岳池县民政局的决定,姗姗现有的婚姻及其相应的权利都会遭遇新的法律问题,可能由此引发新的诉讼,况且由岳池县某镇民政所出具的结婚证又确有瑕疵;如果不支持岳池县民政局的决定,民政局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李益将无辜受伤,其依法维权就成为一句空话。此案如何判决令人关注。 “民政局在确认李益与姗姗夫妻关系问题时,几经反复,一错再错,才导致错误丧失了纠正的机会。李益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否胜诉,关键取决于姗姗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结果。”李益的代理律师毛叶兵说,该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得至关重要。 (张义成) 本报南充发行站:(0817)2224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