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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逼近“金三角”首次立法支持他国禁毒替代种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8:05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要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与有关国家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斩断境外毒源地的命脉。

  据介绍,目前世界三大毒品生产地中的两个,即位于泰国、缅甸、老挝交界处的“金三角”和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的“金新月”,均与我国西南和西北省份相邻
。这两个地区生产的海洛因几乎垄断了全球的海洛因非法贸易市场。

  目前,我国查获的海洛因绝大多数来自“金三角”。近年来“金新月”地区特别是阿富汗生产的海洛因向我国的渗透也不断加剧。由于地理位置便利而造成的“过境型”贩毒活动在我国有增无减,境外毒品“借道”我国也导致毒品犯罪上升。

  国家禁毒委员会确定的毒品危害严重的6个省区中,与“金三角”“金新月”相邻的西部地区占了5个。

  “若只单一地采取国内禁毒措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将境外‘除源断流’工作和国内‘堵源截流’工作结合起来。”

  吸毒者主动登记可免罚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草案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社会帮教戒毒期限根据社会帮教对象吸毒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1年。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监测可疑毒品犯罪资金

  草案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

  这个草案同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也把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加重了处罚规定。

  戒毒脱瘾治疗不做广告

  根据草案,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戒毒脱瘾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脱瘾治疗规范,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草案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戒毒脱瘾治疗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更严厉的规定是: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戒毒严禁体罚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草案同时对侵犯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隔离戒毒场所、强制性教育矫治场所工作人员有侮辱、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滥用约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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