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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不提前公告最高罚10万(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9:21 每日新报

  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二次供水带来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新报讯【记者杜娟】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在条例中,供水企业的服务标准、二次供水的管理和责任划分以及用户和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停水要提前两天公告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且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另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48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供水企业,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用水超过两个交费周期将停水

  今后,供水企业都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6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二次供水设施半年消毒一次

  由于供水压力客观条件的限制,建筑物高度超过六层的,需要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加压。随着本市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更加需要解决。为此,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施出现问题谁管有了明确规定

  以前供水设施出现问题,各方往往互相推诿责任,这一次在新条例中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设施的维护管理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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