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物业收费实行双轨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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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9:30 扬子晚报 | |||||||||
苏州电记者从苏州市物价局获悉,自下月起,苏州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新规定,苏州物业服务收费将区分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对高档住宅等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7个收费等级,
此外,物业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取得的收益,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降低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用预收,一次性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企业不能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李仲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