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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立法直逼“金三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0:43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预防和宣传教育、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

  涉嫌吸毒可强制进行检测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以上内容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严禁体罚侮辱戒毒人员

  草案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加强监测可疑毒资

  草案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同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拟建禁毒新闻发布制度

  禁毒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禁毒委员会,禁毒法草案也提出要求:“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拒绝帮教将被强制戒毒

  戒毒人员如果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会帮教戒毒条件的;拒绝社会帮教戒毒的;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员。

  禁毒法草案规定,吸毒人员有急剧戒断症状、本人愿意接受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隔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相对社会帮教戒毒而言,“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被称作强制戒毒。

  医疗机构提供麻醉药可罚10万

  禁毒法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疏于管理,戒毒人员在戒毒脱瘾医疗期间变相吸毒或发现戒毒人员擅自离开医疗机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更严厉的规定是: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

  禁毒法草案明确指出,我国可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减少和消除非法的罂粟种植。

  草案还明确,中国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开展禁毒执法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国政府有权分享在境外查获的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后的款项。

范英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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