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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严禁体罚侮辱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入学就业社保不受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4:25 新民晚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
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草案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令其与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社会帮教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

  拒绝社会帮教戒毒将被强制戒毒

  戒毒人员如果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会帮教戒毒条件的;拒绝社会帮教戒毒的;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员。

  相对社会帮教戒毒而言,“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被称作强制戒毒。

  隔离戒毒的期限被明确为“3个月至6个月”。草案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经隔离戒毒场所商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意,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不过,草案特别强调:“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另外,草案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社会帮教,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医院违规提供麻醉药最高罚款10万

  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收费标准也被严格限制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更严厉的规定是: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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