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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掌掴学生 终审判赔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5: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认为老师应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汕头讯记者黄蔚山、通讯员陈志晖、天舒报道:新学期开学前夕,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汕头市下蓬小学老师马念恩因掌掴年仅10岁女学生小章,要赔偿2606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原审判决查明:2004年12月21日上午,下蓬小学老师马念恩在纠正学生小章坐姿的过程中,因方法不当,碰伤其面部。当天中午,小章的姑妈大章到学校,质问马老师并将其打伤。两天后,被老师打伤的小章经法院鉴定为:双侧面部有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小章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花去医药费613元。同年12月24日至去年1月12日,小章因“打后不适”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又花去医药治疗费8600多元。

  事发后,汕头市公安局鸥汀派出所对此纠纷进行调处。经调解,小章的姑妈大章与马老师达成了协议:“大章向马老师当面道歉,并向学校书面检讨,一次性赔偿马念恩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共1.8万元;被掴打的学生小章的医药费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小章的姑丈林基发和马念恩的母亲陈某在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一栏签了名。之后,作为有监护权的小章的父母对调解协议中提到的“小章医药费由其家属自行负责”不予认可,也否认曾委托林基发进行调解,小章及其父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念恩由于过错造成小章双面颊软组织挫伤,应赔偿小章医疗等费用6903.49元,同时驳回小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章及其父母不服上述判决,向汕头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马念恩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8837.3元。马念恩也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派出所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予以认定。

  汕头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案的证据相一致。马念恩身为人民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小章的举动,采取掌掴其面部的方式,致使其心灵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行为应受到谴责。小章及其父母提出小章遭侵权后精神受到伤害,马念恩应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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