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下月实施 擅自采伐红树林罚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6: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下月起全省禁止在湿地捡拾鸟蛋,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最高可罚5万元! 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中获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除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并经省政府同意外,其他理由都不得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
为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列为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湿地,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广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