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游客北京遇“车览”困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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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日前,六安市沈先生与该市某旅行社签约到北京旅游,但他觉得在旅游过程中并不满意。“在参观景点时,导游在车子路过时只是用手指示一下,并称这是‘车览’。这不是在忽悠旅游者吗?”沈先生说。 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在“参观北京最大的体育场———亚运村和奥运村外景”时,导游只是在车子路过时,用手指了一下景点。随后在“参观中华世纪坛”时也是如此。他
8月22日,被投诉方、六安某旅行社给该市旅游局的正式答复函中解释到:对于行程中涉及的外观景点在线路设计之初就是安排车览或远观,比如亚运村和奥运村外景,比如远望十三陵水库。答复函认为这在宣传单和合同上都有注明,对此产生的歧义深感抱歉。 那么,沈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以及旅行社的宣传单都是如何说明的呢?经核对发现,宣传单和合同规定的行程内容基本一致,其中,宣传单上的两项行程安排分别为:“参观中国人民迎接21世纪的礼物———中华世纪坛外景”、“参观北京最大的体育场地———亚运村外景和奥运村外景”等,不过从字面上找不到“车览”这个词,只有“参观×××外景”。 那么,沈先生的投诉和旅行社的答复孰是孰非?该市旅游局有关人士称,该局以前没遇到过上述投诉,投诉人所言有一定的道理。旅行社如果在签合同前就先告知消费者“车览”是怎么回事的话,就可避免日后投诉的发生。六安市消协人士则认为,首先消费者有知情权。根据有关《合同法》规定,当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歧义的情况,应偏向非制订合同一方的解释。他提醒说,如果车览是游览的一种的话,消费者应被提前告知,否则会使消费者有不良感觉。(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