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民警杀人现场返回取枪 出警不带枪责任人被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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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1:4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佛山两名民警因未按规定携带武器警械出警,以致目睹歹徒持续行凶而不能及时制止,不但被开除公职,而且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刑。近日欧某上诉被法院驳回。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马岗派出所对接处警的有关规定中第三条写明:“出警民警除经批准允许穿便服外,一律穿警服、携带好手枪、手铐、询问记录等”,两被告在出警前
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已被开除公职,公安机关也已为死者的家属作了赔偿,于是从轻处罚。去年5月,顺德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李某和欧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宣判后,欧某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佛山中院已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警察从杀人现场返回取枪 2002年6月25日,原顺德市容桂区马岗村村民吴铨全因喝酒后从家中操起柴刀、菜刀、镰刀,疯疯癫癫地跑到街上胡乱砍人,一村民冯某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 当时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接报后,立即叫上民警欧某一起出警。当李某二人来到距派出所约250米的马岗书院路段时,两人见到吴铨全拿刀砍死一人,看到吴某如此疯狂,李某和欧某后悔没带枪,虽想制止,但手无寸铁又不敢贸然上前。于是,欧某立即开车回派出所取枪,并准备将情况向领导做汇报请求增援,而穿便服的李某则继续跟着吴铨全,防止事态扩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