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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案”宣判两被告获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2:01 重庆晚报

  

“苏丹红案”宣判两被告获刑(图)

  两被告在庭上

  “明知油溶红、油溶黄根本不在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内,为了产品畅销,竟然将这两种主要用于皮鞋油、地板蜡等着色的化工色素掺入到涉案的食品添加剂中,这已经是典型的
掺杂、掺假行为……”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丹红”事件的始作俑者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法院同时认为,在涉案产品中检验出“苏丹红一号”这种有毒有害物质,只是其掺杂、掺假行为“危害性的一种显现”,而并非本案的定性依据。

  鞋油着色剂掺进食品添加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指使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的配方;两人明知油溶黄、油溶红不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之内、不能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在未经有关部门对油溶黄、油溶红进行安全检测和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了使田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更加鲜艳从而更加畅销,仍然决定在田洋公司生产辣椒红一号的过程中,按前述配方掺入油溶黄、油溶红;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并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后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鉴定,以上涉案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

  经审查,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涉案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和饼四号食品添加剂共计243571.9公斤,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239354.9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4.9万元。

  苏丹红未禁时产品是否合格

  谭伟棠曾在庭上为自己叫屈:“我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部门都说是合格产品,而且直到我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做食用色素,怎能说我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副主任侯某向法庭作证时则称:当时按照国家规定,只检验食品中的铅、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苏丹红”并非法定的检测项目,因此没有认定其产品“不合格”。

  掺杂、掺假是否明知故犯

  “国家当时没有任何禁止苏丹红一号的规定和检测标准,我们并不知道它有致癌危险,也不知道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被告试图以“不知者不为罪”为自己开脱。

  法院认为,谭、冯二人有以下表现说明其是“明知故犯”:首先,二人均是食品添加剂从业五年以上的人员,应具备基本常识;其次,其购买油溶黄、油溶红的场所是“化工城中销售化工产品的某化工公司”;此外,谭购买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迅速即撕掉标识;最后,生产出来的涉案产品没有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据广州日报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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