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民房商用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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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2:33 北京晨报 | |||||||||
晨报杭州专讯 前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开发商都要被罚款。如发现开发商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相关部门最高可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将降低
《青年时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