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苏丹红”始作俑者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3:48 京华时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丹红”事件的始作俑者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指使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的配方。两人明知油溶黄、油溶红不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之内,
不能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在未经有关部门对油溶黄、油溶红进行安全检测和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了使田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更加鲜艳从而更加畅销,仍然决定在田洋公司生产辣椒红一号的过程中,按前述配方掺入油溶黄、油溶红。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并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后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鉴定,以上涉案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经审查,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涉案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和饼四号食品添加剂共计243571.9公斤,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239354.9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4.9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