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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稽征局公开回应“征收养路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4: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是四川收取9月公路养路费的第一天,没有多少车主前往相关部门交费,取而代之的是众多咨询“养路费的收取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的电话。日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上发表评论,指出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针对这一观点,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明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

  未收“税”时严格收“费”

  “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而相关税收的实施办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据介绍,《公路法》从1997年7月3日通过颁布以后,先后经过了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在1997年版的《公路法》里明确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公路法》的修改,对公路养路费的收取的规定表述为“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公路法》是规定了用依法征税的方式来替代养路费的收取,但应该是在征收相关税费之后才停止收取公路养路费”,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盛玉说,《公路法》明确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就是认可了税费替代养路费还有一个过程,还需要一段时间。他表示,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拖欠迟缴将受严肃处理

  与此同时,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明确强调:“在国务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公布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因此,省交通厅稽征局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并再次强调,将严格按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拖欠、迟缴、偷漏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新闻背景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23日发表在《检察日报》的评论认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昨日在本报发表的《“违法之法”:养路费的真相》一文指出,这种《公路法》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之间的冲突应得到及时纠正。

  风口浪尖为什么主动站出来

  省稽征局副局长赵盛玉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成都商报:这篇文章的矛头并没有直接指向四川省稽征局,在这样的风口浪尖上,你们为什么要主动站出来?

  赵盛玉:对于交通规费,特别是养路费的征收来说,现在正处在一个改革未实施的非常时期,我们非常关注媒体、车商和车主等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对于这些新情况,我们都会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同时也会通过新闻媒体对事实的真相进行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反映。

  成都商报:在面对负面消息时,一些部门会选择沉默或者使用行政强压手段……

  赵盛玉:简单的行政高压手段和沉默的态度不会有助于事情的解决,而且信息的不对称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我们认为有效的沟通和正常的讨论才会让更多的市民了解事实的真相。车主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管理就是服务,就是要为广大车主和市民创造更好的出行条件。

  成都商报:那么评论文章里提到的滞纳金,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赵盛玉:滞纳金是一种国际惯例,应缴纳的资金没有按时上交,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占用国有资金的问题,按照规定就是应该收取相应的滞纳金。至于说到的梯级计算方法,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就是这样的。我要提请车主注意,只要按时缴纳养路费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了。中国银行的网点都可以代收。

  需要解决的是法律冲突

  昨晚,得知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的说法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通过邮件给本报发来了他对此事的看法。周泽指出,他在评论文章中也明确表示征收养路费是有依据的,但不能说就是合法的。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行为不合法,当然就是违法。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指出,他在评论文章中,从来没有说养路费的征收没有依据,他强调的是这其中的法律冲突,即养路费征收的这一法律依据与上位法冲突。

  他还认为,既然费改税还不成熟,当时在制定《公路法》的时候就不应该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条写入。而写入其中了,就必须按法律实施,不能使法律名存实亡。所以他认为应该着力解决这种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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